“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惠政策指引汇编(78)
2022-10-27 来源:旧番剧
2. 高新技术企业要经过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 计划单
列市 )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 、 税务部门组成的高新
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的认定。
3.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4.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 、 受让 、 受赠 、 并购等方式 , 获得
对其主要产品 ( 服务 ) 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
权的所有权。
5. 企业主要产品 ( 服务 ) 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6.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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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 。
7.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 ( 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
经营时间计算 ) 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
比例符合相应要求。
8.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 ( 服务 ) 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
的比例不低于 60% 。
9.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10. 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
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政策依据】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第九十三
条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
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1 〕 47 号)
4. 《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 〈 高新
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 的通知 》 ( 国科发火 〔 2016 〕 32 号 )
5. 《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 〈 高新
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 2016 〕
195 号)
6.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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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7 年第 24 号)
76.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 至 10 年
【享受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