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惠政策指引汇编(86)
2022-10-27 来源:旧番剧
的企业, 2020 年 (含 )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
4. 软件企业按照 45 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
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
惠 。 其中 , 已经进入优惠期的 , 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
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
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
策的公告》( 2020 年第 45 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第九条
2.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
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 、 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
的通知》(发改高技〔 2021 〕 41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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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
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
【优惠内容】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1 〕 100 号)规定
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 , 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
扩 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 , 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 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享受条件】
软件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 在中国境内 ( 不包括港 、 澳 、 台地区 ) 依法设立 , 以
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的企业 ; 该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 且不以
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 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 、 聘用关
系 , 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
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 ,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
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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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拥有核心关键技术 , 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 , 汇
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 ( 营业 ) 收入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