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惠政策指引汇编(87)

2022-10-27 来源:旧番剧
的比例不低于 7% , 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
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
4. 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
务 ( 营业 ) 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5%[ 嵌入式软
件产品开发销售 ( 营业 ) 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 于
45%] , 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 ( 营
业 ) 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5%[ 嵌入式软件产品
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0%] ;
5. 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具有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等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6. 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 、 软硬件设施
等开发环境 ( 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 , 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
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
7. 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 、
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企业合法经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
通知》(财税〔 2011 〕 100 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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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2 〕
27 号)第五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 2021 年第 10 号 )
83. 符合条件的 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税前 扣除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职工培
训费用 , 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扣除。
【享受条件】
软件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 在中国境内 ( 不包括港 、 澳 、 台地区 ) 依法设立 , 以
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的企业 ; 该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 且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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