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贸区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全文)(3)

2022-10-30 来源:旧番剧
04
维权模式商业化
知识产权保护是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根本保障。随着产业的发展壮大,知识产权保护的理念深入人心,文化创意企业的维权意识显著增强。文化创意企业在加大内容自制或采购投入的同时,进一步加大了诉讼维权力度。审判实践中,权利人或经权利人授权的被许可人以营利为目的,批量向不同侵权人提起维权之诉的商业化维权案件也明显增多。这类案件主要表现为:原告相同、被告不同,权利相同、涉及的作品或商品不同,诉请基本相同、案情近似,一般只提交权属证据和侵权证据,全部请求适用法定赔偿。近年来,浦东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近八成为商业化维权,主要类型包括涉及网络文学、影视剧、图片的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涉及KTV的侵害放映权纠纷等。

自贸区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纠纷类案情况分析
在审理的自贸区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纠纷中,主要类型涉及文字作品、视听作品、图片作品、网络游戏、动漫作品等。

上海自贸区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全文)


图2:自贸区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案件类型分布
01
文字作品案件
1.概况。互联网的应用普及为文学创作提供了广阔的舞台。网络技术破除了传统体制下文学创作的精英化门槛,打破了创作者身份的藩篱,真正实现了大众化的创作机制。以网络文学为代表的文字作品如雨后春笋般涌现。这些文字作品是文化创意产业重要的内容源头,蕴含着巨大的商业价值。当前,针对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数量不断增加,侵权形态也趋于复杂化。上海自贸区成立以来,浦东法院共受理文字类著作权案件9015件。
2.特点。(1)维权主体主要为网络平台。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促使文字作品的市场格局、商业模式和盈利手段不断演变。特别是网络文学行业的快速崛起,吸引了大量资本聚集,文学创作类网络平台的运营发展日臻成熟。文学创作类网络平台通常会与作者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或独家许可合同,将作品改编、出版、商业化运营等全部或部分权利让渡给平台行使。网络平台凭借其经济实力和专业能力上的优势,也能更好地作为当事人提起维权诉讼。近年来审理的文字作品著作权侵权诉讼中,网络平台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比例为76%。(2)跨领域诉讼案件不断增多。在IP热的背景下,版权授权和多元开发成为文字作品重要的运营模式,构建起了完整的版权生态。文字作品作为内容源头,其下游可延伸至出版、影视、有声读物、动漫、游戏、周边等领域,全产业链开发的趋势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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