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悬赏广告的裁判规则

2022-10-31 来源:旧番剧
「本文来源:济南中院」
编者按:
悬赏广告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见,有奖寻人寻物启事、征集标语是典例,另外如“大胃王”比赛、“以老带新”奖励政策等亦属于。新兴社交媒介迅猛发展,悬赏广告的形式和手段也日趋多样化。本文以悬赏广告纠纷案件为研究对象,以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为主要文本,归纳、提炼其中具有指导性、典型性的裁判理念,以期对类似案件的裁判具有一定的启示和参考意义。
截至2021年11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 “悬赏广告纠纷”(民事案由)为检索条件,检索出民事判决书共45篇。其中,由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有16篇,由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有29篇。本节选取其中5个典型案例梳理相关裁判规则。在具体案例的选取上,本节遵循“三个优先”原则:第一,优先选择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第二,优先选择审判层级较高的裁判文书。第三,优先选择审判日期较近的裁判文书。通过筛选,本节最终确定(2017)浙01民终4455号、(2017)鲁02民终6660号、(2019)粤03民终20114号、(2019)皖1881民初4710号、(2020)川16民终1745号共5篇裁判文书作为研究基础。其中由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有4篇,由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有1篇。

关于悬赏广告的裁判规则


基本理论
(一)概述
关于悬赏广告的性质,主要有两种学说,一种是单独行为说,另一种是契约说。
单独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仅依照广告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是一种附停止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广告指明的特定行为之完成乃此法律行为发生效力的条件。契约说认为,悬赏广告系对不特定人发出之要约,相对人依广告指明的特定行为之完成而为承诺的意思表述,进而成立契约。上述二说,究采何者,各地立法也存有差异。英美法国家一般认为悬赏广告是公开要约,大陆法系国家却有分歧。德国民法典立法理由书明确采单独行为说,将其规定在法典债编第七章“各种债的关系”之下,作为独立的一节,并在第657条后段规定行为人不知有广告而进行指定行为时,广告人仍负给付报酬的义务。日本民法典把悬赏广告规定在“契约的成立”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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