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悬赏广告的裁判规则(5)

2022-10-31 来源:旧番剧
实务要点四:
行为人以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方式完成悬赏广告的特定要求,人民法院对其报酬请求权不予支持。
案号:(2019)皖1881民初4710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情况:原告蔡某勤与被告宁国梁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悬赏广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梁鼎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有奖集赞活动,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出参与邀请,如果参与者完成一定行为即可领取奖品,该行为构成要约。原告参与该项活动,转发图文至朋友圈集赞,即为承诺,双方之间成立合同关系
。结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原告有违反活动规定的集赞行为,且该行为有违社会主义道德价值理念,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主要原因如下:第一,从原告的集赞动机看,其行为具有强烈的盈利目的,已经严重偏离了本案所涉悬赏广告应具有的娱乐性和宣传性
。原告自称为成为“集赞王”努力集赞以致视力模糊并伴有轻度散光。本院认为原告在近10天的时间里,将精力专注于朋友圈拉赞甚至于置身心健康于不顾,其行为既不自利亦不利他,有碍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第二、从原告的集赞方式看,其行为有违诚信、友善原则,也有损网络世界的公序良俗
。原告仅为获得一部手机的奖品便将微信好友随意增删是一种对朋友的不尊重行为。通常情况下,微信朋友圈设置5000个好友的上限,足以满足个人的交往需求,该设限同时还是对社会正常秩序的维护,而原告在集赞活动中设法突破此限,扰乱了网络秩序。本案中尽管原告在悬赏广告中已履行了相应的点赞要求且集赞数最多,然其集赞动机与方式已经偏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对此,法律应予以约束而不能使该行为形成一种不良风气,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奖给其一部iPhone11手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五:
已购房客户在介绍新客户购房后才知晓悬赏广告的,其介绍行为不构成有效承诺,悬赏广告合同不成立。
案号:(2020)川16民终1745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情况:上诉人刘甲因与被上诉人广安市和喜安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喜公司)悬赏广告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20)川1622民初19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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