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兰历史沿革(第十期)
2023-06-03 来源:旧番剧
义务交售制
(一)义务交售制特点是国家半无偿或近乎无偿地占有集体农庄的大量农产品,方法是通过不等价的交换。这种收购实际上带有课税性质,斯大林曾公开称之为农业“贡税”,即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工业化而向农民征收的一种额外税。这种剥夺农民、积累资金发展工业的做法在工业化取得成就的同时加重农民负担,造成工农业比例失调等不良后果,影响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引起农民的不满。20世纪30年代上半期开始实行的苏联农产品收购的主要形式是国家从农业取得资金和粮食的重要手段,1933年1月苏联人民委员会和联共(布)中央发布《关于集体农庄和个体农户向国家义务交售谷物的决议》,以义务交售制代替预购合同制。预购合同是指预先约定购买某种标的物并于将来才履行的协议,是购销合同的一种。预购合同为计划合同,主要用于农付产品的收购,合同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农产品的品种和种植面积、预购数量和交售时间、预付款数额及交付时间、奖售物资的给付、违约的责任等。
义务交售制起先仅限于谷物,1940年4月以后推广到油料作物、蔬菜和畜产品,同时把按计划播种面积计算交售额的方法改为按耕地面积计算交售额(包括畜产品)的方法。30年代上半期义务交售制约占农产品收购量的80%,到1936—1937年它的比重下降为40%,1953年又进一步下降为25.9%。农产品和畜产品的义务交售制在长期的执行过程中表明这种制度使集体农庄庄员的生产积极性和他们所得到的物质利益严重脱节,到了50年代这种制度就愈来愈阻碍农业生产的发展。
(二)集体农庄的产品传统上有4个流向:第一个流向是部分是向国家义务交售,这部分是自上而下以计划的数字下达的,是硬性的。一般情况下不以集体农庄收获的好坏而发生变化,这对国家来说叫收购,作为报偿时国家以极低的价格计算返给集体农庄以各种工业品和部分货币。然而国家的收购价格远不能补偿农产品的生产成本,尤其是在谷物、马铃薯和畜产品方面。赫鲁晓夫在1953年苏共中央九月全会上就指出这种价格与生产成本之间的大额差距,当时许多集体农庄生产一公担马铃薯要花40卢布的费用,而国家的收购价格却是每公担只有3卢布,因此直到50年代初集体农庄的谷物、牛肉、猪肉和牛奶的生产都是赔本的。还有一个更为严重的问题是国家的这种收购价格还是20年代末—30年代初规定的,二十年来没有发生什么变化,所以在50年代初集体农庄仍以这种过时的低价(如谷物每公斤4—8个戈比、马铃薯5个戈比、蔬菜20戈比、牛肉20戈比、猪肉70戈比、牛奶25戈比、蛋每4个2卢布左右)向国家交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