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兰历史沿革(第十期)(2)
2023-06-03 来源:旧番剧
第二个流向是采购,所谓采购是国家获取集体农庄粮食的另一种渠道。国家以比收购价格较高的价格来购买集体农庄庄员手中剩余的粮食,即除去收购等流向后归自己支配的粮食。在1953年以前采购价格与收购价格的差距为:谷物为11倍、马铃薯为5倍、牛肉为13倍等等。
(三)从原则上讲采购对集体农庄庄员来说是自愿的,但往往它又是硬性的(有硬性的采购量,硬性的采购价格和硬性的采购期限),是以行政命令来完成的。在流通渠道上不存在商业关系,私人之间的买卖是被禁止的,集体农庄庄员不可能自愿地将自己手中为数不多的余粮售给任何人。由于集体农庄庄员不可能自由地转入城市居住,至于转到其他的集体农庄也是受严格控制,即使能转时其行政手续也十分复杂,因此采购成为集体农庄庄员出售余粮的唯一途径;第三个流向是向农业机器拖拉机站支付耕作费、收获费、技术设备使用费及其他劳务费,直至50年代初集体农庄都要将收获量的三分之一支付给农业机器拖拉机站。1953年中央九月全会虽然决定要提高农产品的价格,但直至1958年无论是国家的采购价格还是集体农庄向农业机器拖拉机站的缴纳都抵偿不农业的生产成本。
随着农业机器拖拉机站的改组,技术设备已经归属集体农庄,因此将这些技术设备的费用转入集体农庄的生产成本就是势在必行的事。在这三种流向之外集体农庄庄员还要向国家缴纳其他各种税收,因而在大多数地区中在大多数情况下集体农庄庄员只能依靠自留地上的粮食、瓜菜来维持生活,生活水平是低下的。多年来实行的这种农产品义务交售制不仅阻碍农村生产力的发展,使集体农庄庄员的生活得不到改善,而且严重影响工业的发展,尤其是九月全会以后随着国家执行一种新的农业政策,随着农业机器拖拉机站的改组,不从实质上改变这种义务交售制已是不行的。
(四)1953年九月中央全会后开始陆续实行按每公顷耕地或土地面积计算交售农产品或畜产品的制度,最初实行这一制度的考虑是在原先的义务交售制的情况下先进的集体农庄和落后的集体农庄对国家所承担的义务是一样的,这不能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这种改革首先在畜产品和农产品的马铃薯与蔬菜方面执行,有关决议和法令规定必须严格执行按公顷计算义务交售数额的原则,不允许提高先进集体农庄的交售定额,并且在一个区内只实行一种交售定额标准,与此同时还免去集体农庄庄员户、工人户和职员户历年来(截止到1953年1月1日)的欠缴义务交售额。作为一种保证措施还提高义务交售的畜类和家禽(提高4.5倍以上)、奶类和肉类(提高2倍)、马铃薯(提高1.5倍)、蔬菜(提高25—40%)的价格,规定肉类、牛奶、禽蛋和奶酪的平均采购价格(肉类平均提高30%——50%,奶类平均提高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