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工作的通知(5)

2023-06-03 来源:旧番剧
(四)完善发展政策环境。结合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实际需要,加大政策创新和落实力度,进一步推动完善经济政策体系,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评估督导。用好各级各类资金、基金,加大对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的支持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国家土地政策许可范围内,优先保证重要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设施、项目用地。鼓励各地结合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利用老旧厂房、废弃厂矿开设文化创意场所、文化和旅游消费场所,落实产业用地支持政策,完善用水用电用气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持续推动落实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支持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发展、支持对外文化贸易发展、支持小微文化企业发展等税收优惠政策。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推动文化和旅游资源与金融资本有效对接,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适应文化和旅游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发展文化和旅游金融专营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和旅游企业直接融资,进一步扩大上市融资、并购重组和债券融资规模。规范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在文化和旅游领域稳妥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扩大有效投资。用好各类政府投资工具支持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将符合条件的文化和旅游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
五、工作机制
建立国务院有关部委、省(区、市)相关部门、地级行政区人民政府、县级行政区人民政府联动的融合发展示范区工作机制,统筹、指导和推进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工作。
(一)文化和旅游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 制定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指南,确定申报条件和工作程序,组织开展申报、评审工作,文化和旅游部商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单位名单;
2. 指导融合发展示范区开展建设工作,文化和旅游部协调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予以资金、用地、金融等方面扶持政策支持,推动融合发展示范区之间开展交流合作,研究总结、宣传推广经验做法;
3. 组织开展验收工作,对通过验收的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单位命名为“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同步将边界范围及内部分区等空间矢量数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
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工作具体事宜,由文化和旅游部产业发展司牵头承担。
(二)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本省(区、市)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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