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工作的通知(6)

2023-06-03 来源:旧番剧
1. 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组织开展本省(区、市)融合发展示范区申报、审核、推荐工作;
2. 对本省(区、市)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情况开展日常指导,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会同本省(区、市)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落实资金、用地、金融等方面扶持政策,推动融合发展示范区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制定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协同发展有关规划、政策等,督促融合发展示范区按照《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方案》,确保各项建设举措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3. 组织对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单位提出的验收申请进行初审,对认为达到验收要求的,提请文化和旅游部验收;
4. 及时向文化和旅游部反馈建设工作进展情况和重大事项。
(三)地级行政区人民政府统筹推进辖区内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并提供政策、资金保障支持。主要职责包括:
1. 审核《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方案》,并报所在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
2. 加强对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的领导,对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给予政策、资金支持,加强指导、督促和考核,协调解决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发展中遇到的相关重大问题。
(四)县级行政区人民政府是融合发展示范区的申报主体和建设主体,具体推进示范区建设并落实政策、资金等保障措施。主要职责包括:
1. 制定《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方案》;
2.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组织领导和统筹推进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工作,加强对区域运行机制的领导,按照《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方案》,做好各项建设举措的贯彻落实,用好用足资金、用地、金融等各类扶持政策,及时总结建设工作经验;
3. 按照有关要求,提出验收申请并准备有关材料;
4. 对区域内文化和旅游企业发展予以指导和支持,加大对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政策、资金支持力度。
5. 按年度报送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情况报告。
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申报指南一、推荐名额
各省(区、市)(包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推荐名额不超过3个,跨地级行政区联合申报占用名额。各省(区、市)推荐跨省(区、市)联合申报的名额不超过1个(不占所在省级行政区推荐名额)。坚持高标准、高水平建设,无条件成熟的建设对象,可不推荐。
二、申报流程
(一)县级行政区(直辖市市辖区、县,副省级市市辖区、县,以及正县级以上经开区、高新区,参照县级行政区有关要求执行,下同)人民政府做为申报主体和建设主体,按要求填报《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制定《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方案》,连同相关材料,经上级人民政府同意,报所在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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