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审委会专委刘贵祥:个人破产制度全国铺开前还需“三步走”(3)

2023-07-14 来源:旧番剧
二是不断深化府院联动,保障破产案件审理工作有序推进。上市公司破产、关联企业破产等案件绝大多数都涉及规模以上企业,不仅要在程序内实现债务的公平清偿,还要解决政策支持、招商引资、职工安置等较为常见的破产程序外部性问题,更涵盖了防范金融风险等系统性工作。最高法院推动建立和深化府院联动机制,形成我国破产审判的独特制度优势。
三是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强案件指导。如,严格把握实质合并重整的适用条件,只对达到高度人格混同的关联企业适用实质合并重整;切实维护债权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压实企业自救主体责任,坚持通过市场化竞争引入真正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的战略投资人。
四是支持鼓励各地先行先试,对破产法律制度进行有益探索。在某集团公司破产重整案中,北京一中院坚持通过对集团核心企业进行实质合并重整,避免了对其他关联企业的冲击,带动盘活整个企业集团;南京中院等法院妥善审理了雨润控股等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案等一批涉众型、影响大的破产案件,为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积累了经验。
当前,对于解决上述疑难法律问题,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不少问题。如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重整保护期、行政衔接事项、股票抵债价格等问题尚缺乏规定;关联企业实质合并和程序合并的申请条件、审查标准、法律效果等规则还不完善,实践中存在不用和滥用情况等。
对此,需要深入研究,在提升府院联动制度化水平的同时,加快修订完善破产法,从根本上补齐制度短板;明确规定关联企业实质合并和程序合并重整制度,就程序的启动、管辖、适用标准、法律效力等作出专门规定;健全金融机构破产制度,明确金融机构的破产标准、申请主体等;完善跨境破产法律制度,依法妥善化解国际债权债务问题。
■谈“僵尸企业”破产
将推动立法增设破产案件简易审理程序
新京报:近年来,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妥善处置“僵尸企业”政策的大背景下,企业破产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加,但实践中“僵尸企业”走破产程序存在周期长、成本高等问题,人民法院将采取什么措施推进解决?
刘贵祥:一直以来,最高法强调要加快“僵尸企业”退出,促进经济资源整合。2018年至2020年,人民法院共审结破产清算案件16491件,促使没有经营前景的企业有序退出市场,释放、盘活了经济要素和资源。
出现破产程序周期长、成本高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破产案件本身不同于普通诉讼案件,既包括债权人等主体的权利确认,也包括对债务人财产的追收、处置和分配,加之“僵尸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基本上都停产多年,导致破产程序耗时较长,成本高,债权人清偿率较低;二是破产配套制度还不完善,管理人身份还未得到普遍认同,履职水平也参差不齐,均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处置效率和成本;三是企业破产法本身没有规定简易程序;四是全国专门破产法庭、破产审判庭的数量不足,难以适应日益增长的破产案件审理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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