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志愿服务”的五个误解,你“中”了几个?(3)
2023-07-27 来源:旧番剧
这显然是对志愿行动的误解。这个误解源于没有正确理解群己概念,即对私域和公域的理解。私域可以理解为和个人生活和权利相关的范围,例如刚才说的是否成为志愿者是一个私域的决定,就像是否结婚是个人权利一样;公域可以理解为社会共同拥有的东西,包括社会福祉、公共礼仪、行为规范等等。
志愿行为之所以进入公域,乃是因为以下原因:第一,志愿行为作为社会普遍推崇的一种具有理想主义色彩的行为,毫无疑问已经具有某种公共的伦理要求;第二,很多志愿者的动机虽然是满足自己的兴趣,但却是以建设更美好的社会为目标的,所以行为必须服从于这个社会的目标;第三,客观上,隐藏在志愿行动之后有一个更本质的价值,那就是志愿者是社会的连接者,是社会的编织者,要时刻警醒自己的行为是否有利于促进社会关系的形成。
从这里我们可以知道,虽然是否成为志愿者是个人的选择,但只要提供志愿服务,就已经进入公共领域,必须满足公共性的要求,必须遵守关于志愿者的公共规范。
这也是为什么存在志愿者管理的组织,志愿者管理组织不仅是公益组织和志愿者个人的桥梁,还是志愿者个人从私域跨入公域的一个“连廊”,就像登机,我们需要通过连廊才能从候机大厅登上飞机。
误解三、做好人好事就是志愿服务
志愿服务肯定是做好人好事,但做好人好事就一定是志愿行为吗?
在志愿者管理领域,经常会听到这样一个笑话:一个经常做志愿者的人遇到自己的邻居,邻居对他说,既然你经常做好人好事,那么你什么时候来我家帮我打扫卫生吧。如果你是一个志愿者,你应该如何回答呢?此外,我们也经常在商场举办的各种促销活动中,看到带着志愿者袖标的人在维护秩序或者提供服务,那么这些行为也是志愿行为吗?
这个误解产生的原因之一,是我们仅仅将志愿服务的无偿性作为正当性判断的一个标准,而忘记了这个志愿行为所服务的项目本身必须同时具有公益性。所谓公益性,就是发生一个公益行为行为之前不能有预定的特定受益人。这个制度设计主要是保证一个公益行为的公正性,这会让我们想到罗尔斯提出的著名的“无知之幕”, 无知之幕意味着可以保证参加者做出的选择不被他们的特殊利益和好处所歪曲,可以使他们公正客观地确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