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说版权法|“恶搞”动漫作品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15)
2023-10-27 来源:旧番剧
篇》的复制、传播行为;二、B公司、C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150万元;三、B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官方网站(www.u17.com)首页显著位置连续30日刊登致歉声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青年报》非中缝位置连续3日刊登致歉声明,向美影厂赔礼道歉,上述致歉声明内容均需经法院核准,如不履行,法院将在相关媒体发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B公司负担;四、D公司、B公司、C公司、F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A公司因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2万元;五、驳回A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940元,由A公司负担16,363.5元,B公司、C公司负担30,576.5元;
鉴定费50,000元,由B公司、C公司负担。
【二审认为】
一、关于著作权侵权
(一)关于动漫形象著作权侵权
《葫芦兄弟》中的动漫形象葫芦娃、爷爷、穿山甲、蛇精、蛤蟆精属于美术作品,A公司系上述作品的著作权人。《福禄篇》分为三集,每集时长约为5分钟,第一集有时长约45秒的前序。前序部分出现的爷爷、穿山甲、蛇精、蛤蟆精动漫形象均以剪纸形式出现,上述动漫形象与《葫芦兄弟》动画片中对应的动漫形象仅有细微差别,构成实质性相似。《福禄篇》的作者制作前序部分的目的并非为了介绍、评论《葫芦兄弟》或者说明某一问题,而是为了使观众将《福禄篇》与《葫芦兄弟》产生联系,借助《葫芦兄弟》的知名度推广《福禄篇》,不属于合理使用他人作品。B公司侵害了A公司作品的复制权。
《福禄篇》正片部分出现的六个福禄娃动漫形象与《葫芦兄弟》动画片中相应的六个葫芦娃动漫形象,两者的不同之处为动漫形象的身体部分,两者的相似部分为服饰部分。葫芦娃的服饰作为一个整体具有独创性,可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福禄娃动漫形象的服饰亦包括葫芦冠、坎肩和短裤、葫芦叶围裙,其与葫芦娃的服饰相比,除了缺少葫芦叶项圈,其余部分仅在局部造型、比例、颜色深浅上略有不同,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B公司侵害了A公司美术作品的改编权
(二)关于动画片著作权侵权
《葫芦兄弟》和《福禄篇》均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福禄篇》前序部分系对《葫芦兄弟》动画片第1集、第2集内容有选择性地缩略重现,B公司侵害了A公司对《葫芦兄弟》动画片享有的复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