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说版权法|“恶搞”动漫作品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14)
2023-10-27 来源:旧番剧
篇》的内容后立即向法院提起了诉讼;3.B公司并无证据证明A公司于2012年至2013年间即已经知道《福禄·篇》的存在。
本案中虽然A公司因B公司、C公司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或B公司、C公司因侵权行为所获的经济利益均难以确定,但现有证据已经可以证明B公司、C公司侵权获利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50万元,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赔偿金额:1.A公司作品知名度及美誉度很高,《葫芦兄弟》动画片及其中的葫芦娃动漫角色形象深受少年儿童喜爱,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2.B公司、C公司主观恶意明显,在A公司作品具有很高知名度的前提下,未经A公司授权,擅自复制、改编A公司作品,并将《福禄·篇》在网络上进行传播,在本案诉讼后,亦未停止该传播行为;3.B公司、C公司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较长、宣传范围较广,并通过《福禄·篇》的授权获得了较高的经济利益。《福禄·篇》在12个互联网主流视频平台播放,至今已有6年多的时间,在2014年时单集点击量即已约1亿次,单集观看人群即已超过4000万次,2015年12月时《十万个冷笑话》第一季的播放总量达到9.17亿次。
一审法院酌情确定经济损失的赔偿金额为150万元。因《福禄·篇》的收入主要来源于视频播放授权收入、广告收入,上述收入亦归入C公司,B公司、C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至于合理费用2万元,系A公司为本案诉讼而支出,A公司亦提供相关凭证,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因D公司、B公司、C公司、F公司均侵害了A公司的著作权,故该笔费用由D公司、B公司、C公司、F公司连带承担。
【一审裁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十二项、第十四项、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第六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一项、第十四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B公司、C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A公司《葫芦兄弟》动画片、大娃、二娃、三娃、四娃、五娃、七娃、爷爷、穿山甲、蛇精、蛤蟆精动漫角色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即B公司、C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十万个冷笑话》第一季第4、5、6集《福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