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说版权法|“恶搞”动漫作品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16)
2023-10-27 来源:旧番剧
《福禄篇》使用了《葫芦兄弟》中具有独创性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故事情节等表达,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鉴于《福禄篇》在人物性格、故事结局等方面与《葫芦兄弟》存在差别,可以认定《福禄篇》系基于《葫芦兄弟》改编的作品,B公司侵害了A公司改编权。
《福禄篇》系基于《葫芦兄弟》改编而成的作品,但其改编行为已经实质性地改变了《葫芦兄弟》原本要表达的思想、情感。《葫芦兄弟》动画片中的主角葫芦兄弟机智、勇敢、善良、正直,最终战胜反派蛇精。而《福禄篇》中的福禄娃骄傲自大,最终七兄弟合体成的福禄小金刚却与蛇精在一起。《福禄篇》会导致原作声誉的降低,B公司侵害了A公司保护作品完整权。
二、关于损害赔偿责任
《福禄篇》共三集,系动画片《十万个冷笑话》第一季的内容。《福禄篇》三集短片分别于2012年11月30日、2012年12月28日、2013年2月1日上线。至2014年,《十万个冷笑话》已上线两季,每季十二集。在相关视频网站,动画片《十万个冷笑话》具有很高的点击量,B公司、C公司也因此获利巨大。根据《投资价值估值报告》,仅在2014年,《十万个冷笑话》在相关视频网站的广告收入就达650万元。分摊到《福禄篇》的广告收入已超过50万元。此后,《十万个冷笑话》一直在相关视频网站传播,B公司、C公司因此可持续获得广告收入、版权转让收入。此外,《福禄篇》是《十万个冷笑话》中较早完成的视频,《福禄篇》等视频具有很高的知名度,除了给B公司、C公司带来广告收入、授权费收入等直接经济收入外,还会给B公司、C公司带来商誉增值,增加B公司、C公司的估值。
B公司、C公司的获利已超过50万元的法定赔偿最高限额。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实际获利均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综合考虑《葫芦兄弟》动画片及其中动画形象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及市场价值、侵权人系故意侵权、侵权持续时间长、侵权影响范围广、侵权作品点击量极高等因素,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以上确定赔偿金额。B公司、C公司系关联公司,两公司分工合作,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裁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480元,由上诉人B公司、C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