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说版权法|“恶搞”动漫作品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13)

2023-10-27 来源:旧番剧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因D公司、F公司主观上没有侵权故意,故无需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四)E公司不构成帮助侵权
E公司运营的卓易市场是提供软件上传、存储、下载的平台,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本案中,E公司是根据其与F公司签订的《卓易市场搜狐视频软件推广合同》,在其经营的卓易市场中向公众提供搜狐视频应用软件的交互式下载服务,其所针对的产品是搜狐视频应用软件本身,而非搜狐视频应用软件中具体的视听内容。E公司对搜狐视频应用软件中的视听内容不具有事先审查的义务,实际上其也无法进行审查。E公司主观上没有通过互联网传播《福禄·篇》的故意,客观上也无上传、分享《福禄·篇》的行为,其并未侵害A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另外,E公司虽然不构成侵权,但在本案诉讼中,其知道搜狐视频应用软件中的内容可能涉及侵权后,已经立即停止向公众提供搜狐视频应用软件的下载,A公司对该情况予以认可,并申请撤回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此系A公司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于法不悖,一审法院予以准许。
(五)B公司、C公司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数额
根据《投资价值估值报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核查意见》披露的数据,2014年至2015上半年,与《十万个冷笑话》第一季有关广告收入为7,330,000元,经公开途径查询,《十万个冷笑话》第二季首播时间为2013年12月,一审法院对B公司辩称该广告收入系针对《十万个冷笑话》第一季、第二季收入的意见予以采纳。2014年至2015年10月,与《十万个冷笑话》第一季有关的视频网站打包播放授权收入为3,574,000元。审理中,B公司自认与《福禄·篇》有关的广告植入收入为110,000元,与《十万个冷笑话》第一季有关的第三方视频授权金约为552,751元。以上述收入数据为基础,参考《福禄·篇》在《十万个冷笑话》第一季中所占集数比例、B公司的同期毛利率,以及《核查意见》对2013年、2014年B公司的亏损原因分析,可以推算出B公司通过《福禄·
篇》获得的侵权获利金额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法定赔偿数额50万元。在此种情况下,B公司、C公司虽然抗辩其无获利,但未向法院提供与《福禄·篇》相关的收入及成本的合同依据、付款凭证等证据,应当承担相应的后果。另外,B公司辩称A公司作为行业内企业应当于2012年至2013年期间就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福禄·篇》的存在,A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时间已经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因此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A公司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一审法院认为四月星空的上述意见缺乏相应依据,理由如下:1.《福禄·篇》仅是《十万个冷笑话》第一季七个篇章中的一个,即使在《十万个冷笑话》第一季上映时便引起广泛关注,也不意味着A公司必然知道《十万个冷笑话》第一季中《福禄·篇》的存在;2.A公司进行侵权公证的时间为2018年3月21日,向一审法院起诉的时间为2018年5月9日,也即A公司在知道《福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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