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电动车不戴头盔,拒不改正拟罚款20元!山东正公开征求意见

2023-10-27 来源:旧番剧
近日,山东省公安厅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明确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这一行为,如果经过劝导仍不改正的,将拟处以20元罚款。

骑电动车不戴头盔,拒不改正拟罚款20元!山东正公开征求意见


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火灾等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电动自行车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依法管理、保障安全、绿色发展、协同共治、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督促辖区单位落实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公安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相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等产品生产、销售的监督检查和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
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按照职责负责电动自行车的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商务、银保监、邮政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动自行车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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