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电动车不戴头盔,拒不改正拟罚款20元!山东正公开征求意见(5)
2023-10-27 来源:旧番剧
第二十八条 相关行业组织依据章程,制定快递、外卖等行业交通安全、消防安全自律公约,以及网约配送活动规范指引,统一行业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驾驶人信息核查与惩戒等标准,督促会员单位予以落实。
第二十九条 鼓励公众依法参与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志愿服务,协助做好电动自行动车安全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负有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登记,收回电动自行车号牌,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违反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驾驶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所禁止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驾驶第四项所禁止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电动自行车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是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能源驱动的滑板车、独轮车、平衡车等器械不属于电动自行车,不得在道路上行驶。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临时号牌的电动两轮车,参照电动自行车管理;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来源:山东省公安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