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电动车不戴头盔,拒不改正拟罚款20元!山东正公开征求意见(2)
2023-10-27 来源:旧番剧
第六条 电动自行车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引导、督促成员单位依法从事电动自行车以及相关产品生产、销售、维修、回收等活动,促进电动自行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开展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电动自行车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引导安全、文明、绿色出行。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的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法治宣传教育内容。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常识的公益宣传。
第二章 生产和销售第八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其设计最高时速、整车质量、外形尺寸等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第九条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的,应当在披露的商品信息中包含上述相关信息。鼓励销售电动自行车附带赠送符合安全标准的头盔。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电动自行车的销售者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地址、联系方式、产品认证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发现平台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条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的电动自行车。鼓励置换、提前报废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生产者应当按照规定以自建或者委托等方式建立与产品销售相匹配的废旧电池回收体系,并向社会公开,实现有效回收和利用。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按照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有关规定处置,不得随意丢弃。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拼装电动自行车;(二)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蓄电池;(三)改装电动自行车的速度装置,使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四)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座位、伞具、车篷、车厢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五)改变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