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交警:骑电动车未佩戴头盔,即将曝光!(2)

2023-10-27 来源:旧番剧
鼓励公众依法参与电动自行车管理志愿服务,协助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
第八条 电动自行车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引导、监督成员单位依法从事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维修、回收等活动,促进电动自行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 生产和销售
第九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
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并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的,应当在披露的商品信息中包含上述相关信息。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电动自行车的销售者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地址、联系方式、产品认证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发现平台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的电动自行车。
第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提供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建立回收台账。
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按照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有关规定依法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具有下列情形的电动自行车:
(一)拼装的;
(二)改装电动机、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蓄电池的;
(三)改装速度装置,使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四)加装座位、伞具、灯具、车篷、车厢等装置,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
(五)变造、伪造整车编码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登记和通行
第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依法经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
登记所需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统一的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为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查询等提供便利。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设立登记服务点、开通网上办理等方式,提供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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