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辩护词及代理词(3)

2023-12-21 来源:旧番剧

第二部分 关于公诉机关举证相关问题的意见


一、公诉机关证据举示存在的问题


公诉人在庭审举证过程中,割裂证据的之间的关联性,断章取义的对相关证据材料进行摘要概括,违背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公诉人作为检察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不仅要充分收集和举示能够证实侯某某防卫过当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证据,更要提出可能认定侯某某构成正当防卫的相关证据。换言之,公诉人的职责不能仅是为了证明被告人侯某某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举证,还应当向法庭阐释清被告人侯某某的行为可能符合正当防卫的相关证据以及证据之间的关联。
令人遗憾的是,公诉人回避了对证据中涉及不法行为人万某、梁某、张某、唐某和李某等人不法侵害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方面证据的举证,忽略了侯某某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的概括分析。未向法庭充分举示双方力量对比、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等方面的证据。而仅仅以事后损害结果(两重伤一轻伤)作为判断防卫过当“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依据,犯了机械主义的错误。

二、本案证据可以相互交叉印证的事实


通过交叉对比证人的询问笔录和不法行为人梁某、张某、唐某、万某李某的询问笔录,提取万某、任某、夏某、李某以及被害人梁某、张某、唐某的询问笔录内容中对己方不利的陈述,此处所称的己方是指万某、任某、夏某、李某、梁某、张某、唐某,也就是涉案人员结合几人的关系,几人的与被告人之前存在明显的利益冲突(站在被告人对立面的人)。结合证人肖某、邓某、赵某、陈某、方某、罗某的证言以及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以及本案物证、鉴定意见等,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确定的事实:
(一)万某、任某、夏某、李某、梁某、张某、唐某第一次到侯某某水果摊直至离开前:
1、万某、李某、梁某、张某、唐某到侯某某水果摊前均喝了酒,万某自述喝了5-6瓶,有点醉了;李某自述喝了5瓶;梁某自述喝了3瓶(有时可以喝4-5瓶),喝醉了;张某自述喝7-8瓶,自己在结账付款时还算是清醒;唐某自述喝了9瓶,平时可以喝五六瓶,喝吐两次。五人喝了四件48瓶啤酒(万某、李某、张某、唐某等人的询问笔录)。
2、到侯某某水果摊的是张某、李某、梁某、万某、唐某、夏某、任某等七人,其中梁某和李某是男女朋友关系、张某和任某是男女朋友关系、万某和夏某是夫妻关系、万某是梁某的老板(万某、李某、张某、唐某等人的询问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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