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辩护律师陈X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刑一年四个月
2023-12-21 来源:旧番剧
本案例节选由长沙海永恒律师团队(15116139186)整理编辑。海永恒,湖南简单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律师,2004年执业至今,擅长办理刑事辩护案件。
原公诉机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X(曾用名陈X),女,XXX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南县,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南县。因吸食毒品、卖淫于20XX年XX月XX日被决定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XX年XX月XX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XX月XX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原审判决认定,20XX年11月,被告人陈X(系吸毒人员)2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吸毒人员,且4次容留吸毒人员在其租住的长沙市雨花区××路××小区××栋××单元××房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具体事实如下:
1、20XX年11月13日7时45分许,吸毒人员刮X(已作行政处罚)联系被告人陈X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向其转账人民币1100元。被告人陈X收取毒资后,遂联系郭X(微信名为“永不言弃”,备注名为“静,妹”,另案处理)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向郭X转账人民币1100元。同日8时许,在郭X的指引下,被告人陈X至长沙市芙蓉区××街道××小区××栋××单元××楼楼道将约0.5克甲基苯丙胺及2粒重约0.18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取走。同日上午,被告人陈X容留吸毒人员刮X在其租住处吸食上述毒品。
2、20XX年11月13日晚,被告人陈X容留吸毒人员刮X在其租住处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
3、20XX年11月14日晚,被告人陈X容留吸毒人员刮X在其租住处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
4、20XX年11月15日上午,被告人陈X容留吸毒人员刮X、许某(已作行政处罚)在其租住处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
5、20XX年11月16日21时11分许,吸毒人员王某(已作行政处罚)联系被告人陈X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向其转账人民币1600元。被告人陈X收取毒资后,遂联系郭X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向郭X转账人民币1100元。同日晚,在郭X的指引下,被告人陈X至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汽配城C区6栋3单元1楼楼道将约0.5克甲基苯丙胺及2粒重约0.18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取走。随后,被告人陈X将上述毒品送至长沙市开福区金泰路世纪金源酒店25XX房,与吸毒人员刮X、王某等人共同吸食上述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