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保护法益的检视

2023-06-03 来源:旧番剧
柯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保护法益的检视 原创 柯明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收录于话题#上海法学研究,262#原创首发,580#法学,469#核心期刊,423
柯明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干部、法学博士。
内容摘要
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存在隐私权说、个人信息权说、隐私权·个人信息权说、秩序与安全说的对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应当为独立的个人信息权,特别是个人信息控制、支配、决定的权利,而非隐私权。个人信息权不仅体现人格利益,还具有财产价值和安全价值。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针对应是个人信息收集者、处理者和利用者严重的滥用行为。一般而言,为了公共利益或者具有合理使用目的处理、利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不会致使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被侵害。
关键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法益 个人信息权 隐私权
一、问题的提出
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首次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设立犯罪,将出售、非法提供和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规定为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法工作机构在说明立法理由时指出,上述罪名的增设是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个人隐私以及正常的工作、生活不受侵害和干扰,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不被泄露。2015年8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对上述罪名进行修改,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设立为犯罪的同时,修改出售、非法提供本单位因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而获得公民个人信息的规定,从特殊主体扩大至一般主体,并明确了从重处罚的原则、提高了法定刑配置。对此,立法工作机构解释,这次修改的主要是为了惩治一般主体违背公民个人意愿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以及从源头上打击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的其他侵害公民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换言之,从根本上看,对刑法第253条第1款的修改,仍然是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个人隐私以及正常的工作、生活不受侵害和干扰,只是从范围和程度上来看,修改导致该罪的打击范围更广、刑罚惩罚力度更强了。2020年通过的民法典在人格权编之下对个人信息作出了规定,但并未将个人信息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利对待。那么,在如此规定的背景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保护的法益究竟是什么,是人身权、财产权、隐私权还是生活安宁权,有待进一步研究。
猜你喜欢
动漫推荐
免责声明:动漫番剧数据来源网络!本站不收费,无vip,请勿上当!

www.jiufanju.com-旧番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