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保护法益的检视(5)

2023-06-03 来源:旧番剧
应当看到,当前的技术变革已经使整个社会发生一场前所未有的系统性变革。在“第四次工业革命”的提出者克劳斯·施瓦布看来,正在经历的第四次工业革命呈现出指数级而非线性的发展速度,建立在数字革命基础之上的这场革命,结合人工智能、物联网、纳米技术、生物技术、量子计算等领域的新兴突破性技术,从深度和广度上都将带来系统性的影响,不仅会改变着我们所做的事情和做事的方式,甚至会改变人类自身。而从当前我们所身处的社会来看,每一个个体确实已经被深深地嵌入在海量数据之中。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的发展,各种类型的数据被收集、处理、分析和应用。每个人的身份信息、位置信息、用户习惯、消费、浏览偏好、言论观点等,在不经意地滑动手指、点击鼠标、敲打键盘之时就被网络服务提供者所采集,而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的方式分析和处理,这些信息已经在网络上形成了特定自然人的“数字人格”,不仅能够识别出身份,甚至能够反映性格特征和兴趣爱好。
而数字经济的核心现在及未来都将是如何服务客户,因此,企业为了更好地实现客户需求,提供定制化的产品和服务,将通过企业数据平台战略、数据分析、数据共享等更多、更创新的方式获取客户的信息(包括信息性隐私),而客户为了满足个人的个性化生活需求,也将越来越主动地提供这些信息。最终,包括信息性隐私在内的所有与个人有关的信息未来都将被网络服务者收集。
而在庞大的数据库容量、广泛的数据分享和多数据库的交叉比对之下,识别出某一特定自然人的身份并不困难。根据美国数据隐私专家的观点,即使没有姓名和社保账号,只要通过性别、生日和邮编三个数据项,就可以根据数据挖掘技术成功辨识美国87%的人口。更何况未来可能出现的网络零隐私场景以及更具突破性技术的变革,将使得识别身份的过程变得更为简单、快速。虽然为保护个人隐私,去识别化技术被广泛要求应用于个人信息领域,但技术专家认为,再识别技术的发展已经使得个人信息的辨别能力大幅提升,个人信息将越来越难以保持匿名化的状态。可见,由于技术的发展,信息性隐私将从隐私范畴中剥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保护的个人信息中涉及隐私权的部分,完全可以通过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来实现。
此外,与个人信息权相比,隐私权的概念较为主观,“与个别当事人主观认知、当下所处风土民情或社会文化有密切关联,本质上属相对性极高之权利概念,殊难有一客观标准以界定其范围”,因此,在个人信息权能够包含信息性隐私权时,使用个人信息权这一相对客观的概念也更为合适。综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不宜采取隐私权·个人信息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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