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保护法益的检视(2)

2023-06-03 来源:旧番剧
应当看到,法益具有指导刑法解释的方法论机能,只有明确所要保护的法益,才能够使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符合刑法设立该犯罪的目的;同时,对某个刑法规范所要保护的法益内容理解不同,也将导致对构成要件的理解不同。而当前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保护法益的问题而言,学界及实务界并未给予充分关注,已有的观点也大抵未进一步展开,导致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争议颇多。基于此,本文在梳理有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益学说的基础上,确立个人信息权为该罪的保护法益,并进一步对个人信息权说予以展开,以期有助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法完善和司法适用。
二、对各种学说的批判性考察
(一)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保护法益的学说争议
若是将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保护法益的学说予以类型化,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类观点:一是隐私权说,二是个人信息权说,三是隐私权·个人信息权说。
隐私权说是从隐私权的角度理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认为刑法保护个人信息是为了保护隐私权,旨在禁止他人非法侵入公民的私人领域,维护公民现有平稳生活状态。除此之外,有学者虽然认为隐私权属于所保护的法益,但隐私权只是人格尊严的一部分,因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保护的法益应是人格尊严和个人自由。个人信息权说则认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是公民个人的信息自由和安全,特别是公民对其个人信息的控制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说既从个人信息权的角度,又从隐私权的角度理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只是,由于对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之间关系的理解不同,有观点从并列关系的角度认为,除公民的个人信息自由和安全之外,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还应当包括私生活权利。另有观点则从包含关系的角度,或者认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保护的隐私权法益,既包括公民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的权利,也包括公民对其个人信息的控制权;
或者认为该罪保护的是个人信息权,既包括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的权利,又包括限制他人非法收集、转让和出售他人信息的权利。
概而言之,上述学说的核心争议在于对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的权利性质、权利内容、权利间的关系理解不同。
(二)隐私权说的批判性考察
隐私权说认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就是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对此,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混淆了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之间的关系,实际上,二者之间既存在着联系、又有着区别,不能将二者的概念与范畴等同。就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之间的范围来看,二者确实存在重合的部分,一些未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属于个人隐私,根据部分个人隐私也能够识别出特定个人。例如,通过直接识别或者间接识别的方式,可从未经公开的个人病例资料中辨别出特定的自然人,而该病例资料又显然属于个人的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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