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辩护律师陈X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刑一年四个月(5)
2023-12-21 来源:旧番剧
11、被告人陈X的身份、现实表现材料,证明案发时被告人陈X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无违法犯罪前科。
长沙贩卖毒品罪怎么判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X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2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1.3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陈X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陈X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X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原审判决:
被告人陈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上诉人陈X及其辩护人上诉辩称:1、陈X不以盈利为目的,也未促进毒品流通和贩卖,只是替他人代购用于吸食的毒品,不构成贩卖毒品罪。2、陈X具有立功情节,原审判决量刑过重。
经审理查明:
一、贩卖毒品的事实
20XX年11月16日21时11分许,吸毒人员王某(已作行政处罚)联系上诉人陈X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向其转账人民币1600元。上诉人陈X收取毒资后,遂联系郭X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向郭X转账人民币1100元。同日晚,在郭X的指引下,上诉人陈X至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汽配城C区6栋3单元1楼楼道将约0.5克甲基苯丙胺及2粒重约0.18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取走。随后,上诉人陈X将上述毒品送至长沙市开福区金泰路世纪金源酒店2510房,与吸毒人员刮X、王某等人共同吸食上述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