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辩护律师陈X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刑一年四个月(6)

2023-12-21 来源:旧番剧
二、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
上诉人陈X与刮X系认识十多年的朋友,2021年11月中旬刮X借住于陈X租住的中江佳境天成小区6栋2单元609房。期间,上诉人陈X多次容留刮X、许某在其租住的房屋内吸食毒品。具体事实如下:
1、20XX年11月13日7时45分许,吸毒人员刮X(已作行政处罚)要上诉人陈X帮其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向陈X转账人民币1100元。上诉人陈X收取毒资后,遂联系郭X(微信名为“永不言弃”,备注名为“静,妹”,另案处理)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向郭X转账人民币1100元。同日8时许,在郭X的指引下,上诉人陈X至长沙市芙蓉区××街道××小区××栋××单元××楼楼道将约0.5克甲基苯丙胺及2粒重约0.18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取走。随后,上诉人陈X将上述毒品带回其租住的中江佳境天成小区6栋2单元609房与刮X一起吸食。
2、20XX年11月13日晚,上诉人陈X容留吸毒人员刮X在其租住处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
3、20XX年11月14日晚,上诉人陈X容留吸毒人员刮X在其租住处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
4、20XX年11月15日上午,上诉人陈X容留吸毒人员刮X、许某(已作行政处罚)在其租住处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
另查明,20XX年11月17日17时许,公安民警在长沙市雨花区××路××小区××栋××单元××房将上诉人陈X及吸毒人员刮X、许某抓获,上诉人陈X主动向公安民警提供了郭X的联系电话及相关信息。同年11月19日18时许,公安民警根据上诉人陈X提供的线索,在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16栋楼下将郭X抓获。次日,公安机关决定对郭X涉嫌贩卖毒品案立案侦查。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侯家塘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2、扣押物品清单,被扣押手机照片,提取笔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微信账号信息、转账记录;3、辨认笔录及照片;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5、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雨公(侯)检字[20XX]第5821号、第5822号、第5823号、第5825号《现场检测报告》;6、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雨公(侯)决字[20XX]第2091号、第2092号、第2093号、第209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7、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侯家塘派出所出具的立功证明,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雨公(侯)立字[20XX]7557号《立案决定书》;8、房屋租赁合同,证明案发时被告人陈X租住在长沙市雨花区××路××小区××栋××单元××房;9、证人刮X、许某、王某的证言;10、上诉人陈X的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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