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辩护律师陈X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刑一年四个月(7)
2023-12-21 来源:旧番剧
11、上诉人陈X的身份、现实表现材料。
长沙贩卖毒品罪刑事律师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X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上诉人陈X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上诉人陈X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上诉人陈X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陈X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
上诉人陈X及其辩护人提出:1、陈X不以盈利为目的,也未促进毒品流通和贩卖,只是替他人代购用于吸食的毒品,不构成贩卖毒品罪。2、陈X具有立功情节,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经查:1、上诉人陈X与刮X认识多年,其在20XX年11月13日收取刮X1100元毒资后立即全部转给了郭X购买毒品并随后与刮X一起吸食,其行为实质系为吸毒人员代购毒品并共同吸食,且在代购行为中没有牟利,该行为不具有将毒品流转的目的,不是贩卖毒品的行为。2、上诉人陈X20XX年11月16日虽系受王某之托购买毒品,但其收取王某1600元毒资后仅向郭X购买了1100元毒品,在该代购行为中其客观上获取了利益,构成贩卖毒品罪。3、原审判决已认定上诉人陈X具有立功情节。故对上诉人陈X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部分采纳。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上诉人陈X20XX年11月13日替刮X代购毒品的行为系贩卖毒品不当,致对其量刑过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长沙市雨花区(2021)湘0111刑初1XX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陈X的定罪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