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辩护词及代理词(5)
2023-12-21 来源:旧番剧
一、侯某某的防卫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法律层面的考量
被告人侯某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案是否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判定的步骤如下:
第一步,对防卫人侯某某的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进行认定。
第二步,如认定超过必要限度,那么进一步对防卫人侯某某对不法行为人梁某、张某、唐某等人造成的损害是否属于重大损害进行认定。
第三步,如认定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防卫人侯某某是否有伤害不法行为人梁某等人的犯罪故意。
下面辩护人将通过“防卫限度”、“损害结果”以及“犯罪故意”三个方面分别论证防卫人侯某某的行为既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亦未造成重大损害后果,更不具有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
(一)防卫人侯某某的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正当防卫限度的认定,要根据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
1、不法行为人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
不法行为人万某、梁某、张某、唐某、李某等人不法侵害的性质具有人身伤害性和财产破坏性。万某、梁某、张某、唐某、李某等人作为成年人,在公共经营场所、光天化日之下假借购买水果的名义寻衅滋事,通过随意殴打侯某某,破坏侯某某合法财产(侯某某家庭经济最主要来源的水果摊生意)等手段大行不法行为,而且不法侵害不断升级。不法行为人的不法侵害是对防卫人侯某某人身和家庭财产双重法益的损害。不法行为人的行为给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严重且急迫的危险。性质极为恶劣,引起了社会公愤。
2、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以及防卫人所处情境
不法行为人梁某、张某、唐某、李某、万某等人在第一次到水果摊时借酒闹事,根据万某、万某的妻子夏某、证人的询问笔录可以看出,当时梁某、张某、唐某、李某、万某等人营造了一种可能闹出人命的氛围。几人大把品尝李子却仅购买了2.8元葡萄,用塑料凳击打侯某某头部,在群众劝阻下才离开水果摊。而后,再次返回水果摊叫嚣辱骂、准备围攻侯某某、付诸实际攻击侯某某、掀翻水果筐。不法行为人梁某等人的暴徒行径逐步升级,让侯某某有理由相信梁某、张某、唐某、李某、万某等人行为的危险性紧迫且不容思考,以及几人造成进步一步损害的可能性不能排除甚至可能性很大。从万某在案发时被其妻子和小区保安拦住继续返回水果摊的这一举动也可以反映,在普通人的视角,不法行为人梁某等人的行为升级为害人性命的可能性极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