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辩护词及代理词(6)
2023-12-21 来源:旧番剧
梁某是在冲向侯某某(此时侯某某手中仅有一把水果刀),被侯某某用手中的水果刀击中,梁某倒地不起,张某、唐某仍相继冲向侯某某夺刀的情形下进行的防卫,而不是侯某某开始就主动挥刀砍向梁某、张某、唐某等人。
另外,通过侯某某在妻子肖某到现场前死死的攥住水果刀而肖某到现场后将水果刀交出这一情节可以看出,肖某到现场前,侯某某仍然处于极度不安和恐惧中,肖某到现场后给其营造出一个安全的氛围才会将其手中的水果刀交出。
3、防卫人和不法行为人之间的力量对比
防卫人侯某某,1968年4月11日出生,案发时52岁,身高160cm,体重110斤。
不法行为人张某,男,1995年7月23日出生,案发时,25岁,身高173cm,体重160斤(这可能是张某为什么不出庭的原因)。
不法行为人万某,男,1991年6月9日出生,案发时29岁,身高172cm,体型偏瘦。
不法行为人梁某,男,1993年1月1日出生,案发时27岁,身高152cm,体重94斤。
不法行为人唐某,男,1988年8月8日出生,案发时22岁,身高165cm,体重110斤。
不法行为人李某,女,1982年7月14日出生,案发时,38岁,身高体重不详。
通过侯某某和梁某、张某、唐某、李某、万某等人进行力量对比,当时侯某某只有一个人,而且是一个饱受岁月摧残如证人所述看起来像个老头的人,反观对方是数人(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是万某、梁某、张某、唐某、李某)且都是血气方刚的青壮年。当时的力量对比看,侯某某的处境就好比一只绵羊在面对群狼的攻击,力量对比悬殊。结合上述第2点,根据常理,可以推断侯某某的心理状态是“极度慌张、恐惧、害怕”。
4、不法行为人不法侵害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
防卫人是在不法行为人梁某冲向其过程中实施的防卫,综合不法行为人梁某等人在此前的种种行为,防卫人有理由相信不法行为人梁某冲向自己对自己可能造成进一步的损害(请注意:此时侯某某手中拿着的水果刀,即使这样在梁某等人的眼中也对其形不成任何威慑),在梁某倒地不起,张某、唐某仍相继冲向侯某某夺刀。结合侯某某个人生活经历,侯某某的二十岁的儿子侯某被一群人围殴致死。当时情境下,侯某某有理由相信梁某、张某、唐某、李某(李某在案发时逃离现场)等人会将暴徒行径升级为害其性命,另外,万某、夏某、唐某等人在询问笔录中陈述有暴力攻击侯某某的主观意图。不难看出,不法行为人梁某等人对防卫人侯某某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性和现实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