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赘婿地位有多低?(2)

2024-06-15 来源:旧番剧
在秦国,也有许多赘婿。商鞅变法时,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为了逃税,富家的儿子们成年后便分家,穷家的儿子们只能入赘。
赘婿竟被列入“五大害”
再回答前一个问题。
秦国歧视赘婿,可能是误读。学者王绪霞在《赘婿非奴新证》中指出,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发现了魏国的两项涉及赘婿的法律,即《魏户律》《魏奔命律》,细读后会发现:这些法律只针对长住在临时住所的赘婿,而非所有赘婿。
战国时,百姓无权随处居住,必须定居在邑中,即政府统一规划管理的集中居住区,邑中每5家编成一伍,军政合一。个人姓名、身高、相貌、社会身份、拥有田产数量、是否完税等均被详细登记,远行时随身携带这些记录,并及时向所到地的官员汇报。据汉代法律,晚报10天,就会被罚款。男女结婚也要到官府登记,离婚、生孩子等,都要通知官员。
大多数邑的外面有围墙,居民按时出入,农忙时才能住在田间地头的临时住所中。
人在临时住所,政府很难管理。在当时,列国都出现了一些“放邑居野”“假门逆旅”的人,他们不交税、不服兵役,游离在管理之外。因婚姻不易,往往以入赘的方式,招女子在临时住所安家。
韩非子称患御者“积于私门,尽货赂,而用重人之谒,退汗马之劳”,是国家五害之一。学者张健在《战国与秦汉的“赘婿”》中指出:患御者可能就指这些“放邑居野”的赘婿。
《魏户律》《魏奔命律》颁布前,魏国与秦国冲突不断,魏军伤亡多达20余万,为增加税收、补充兵源,遂立法清理不肯定居的赘婿。两项法律颁布仅20多年,魏国就灭亡了。
汉武帝捡起了“七科谪”
秦统一天下后,参考魏国经验,设置了“七科谪”。
科谪即强制征兵,即“秦民见行,如往弃市,因以谪发之,名曰谪戍”。“七科谪”将七种人列为贱民,优先征调,在军队,这些人也被“贱而重使之”。
七种人分别是:吏有罪者、赘婿、商人、改行的商人、祖父母曾经商、父母曾经商、闾左(赤贫户)。
“七科谪”可能参考了《魏户律》《魏奔命律》,但执行范围扩大,所有赘婿均在其中。
一方面,赘婿需改女家姓,相当于放弃祖宗,为中原文化不齿。秦出自东夷(一说出自西戎),对入赘本无耻感,钱大昕说“(秦人)惟利是嗜,捐弃骨肉,降为奴婢而不耻也”。统一天下后,为洗刷不良印象,常有激进举措。
其二,赘婿确会影响税收、兵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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