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第一漂”重启背后:企业称帮政府垫资后反被诉,双方陷8000万元“借款”纠纷|刚调查(5)
2024-09-29 来源:旧番剧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仅依据清原县政府提交的证据,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记者注意到,在案卷材料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审查的重点是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借款法律关系,以及红河公司是否应当偿还相应借款及利息,并指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再审中裁定,此前的判决未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未查明双方关于旅游资源开发协议下的权利义务履行情况,及借款的背景和真实意图,因此将案件发回重审。2022年12月,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重审后仍判决红河公司偿还清原县政府4800万元及利息。
4800万元“借款”的部分协议
对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重审结果,红河公司方面认为,法院在判决中不予支持的3613万元,是清原县政府以投资方式偿还其代垫的旅游基础设施费用。判决红河公司需向清原县政府偿还的4800万元,在前述《情况汇报》中已有提及,其中4000万元系清原县政府已向红河公司偿还的款项;另800万元,是县政府确认尚欠红河公司的4169万元中的分期支付款项。“简单来说,就是政府把已经给我们垫资的工程款,想通过之前借条的证据,再要回去。”红河公司方面人员向记者解释称。
记者梳理判决书获悉,清原县政府提供的13份借款凭据中,6份为用款《请示》和财政支付凭证,7份明确标注“借款”。这7份“借款”凭据总额达4800万元。具体而言,6份“借款”凭据时间覆盖2010至2014年,总额4500万元;而2016年的单笔“借款”凭据则涉及300万元。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红河公司提交的文件中,清原县政府并未明确承认道路建设等为政府义务,且双方未就“垫资代建”等债权债务问题达成合意。因此,红河公司主张政府以借款形式偿还垫资款的理由不成立。最终,法院采信了政府提交的7份明确标注“借款”的凭据,认定双方存在真实借贷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