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惠政策指引汇编(28)

2022-10-27 来源:旧番剧
3. 在孵对象是指符合上述相关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
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4. 国家级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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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 , 并将房产土地租赁合同 、 孵化协
议等留存备查。
5.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
器,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2019 年 1 月 1 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 、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
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 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
优惠政策 。 2019 年 1 月 1 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 , 自取消资格
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
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 》 ( 财税 〔 2018 〕
120 号)
27. 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
【享受主体】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国家级、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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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享受条件】
1.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
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部门发布 ;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
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部门发布。
2. 在孵对象是指符合上述相关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
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3. 国家级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
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 , 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 、 房产原
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4.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
器,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2019 年 1 月 1 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 、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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