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惠政策指引汇编(31)
2022-10-27 来源:旧番剧
策 , 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 、 房产原值资料 、 房产土地租赁
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4.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大学科技园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 2019 年 1
月 1 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 、 省级大学科技园 , 自认定之日次
月起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 2019 年 1 月 1 日以后被
取消资格的 , 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上述规定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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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
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 》 ( 财税 〔 2018 〕
120 号)
31. 大学科技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国家级、
省级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
孵对象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1. 国家级 、省级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分别由国务
院教育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发布。
2. 在孵对象是指符合上述相关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
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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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
策 , 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 、 房产原值资料 、 房产土地租赁
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4. 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大学科技园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 2019 年 1
月 1 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 、 省级大学科技园 , 自认定之日次
月起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 2019 年 1 月 1 日以后被
取消资格的 , 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上述规定的税
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