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惠政策指引汇编(32)
2022-10-27 来源:旧番剧
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 》 ( 财税 〔 2018 〕
120 号)
(四) 创业投资 税收优惠
32. 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
税所得额
【享受主体】
创业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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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内容】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
高新技术企业 2 年 ( 24 个月 ) 以上的 , 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
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 70% 在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
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
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享受条件】
1.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
小高新技术企业 2 年( 24 个月)以上 。
2. 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
法 》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10 部委令 2005 年第 39 号 ,
以下简称 《 暂行办法 》 ) 和 《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
定》(商务部等 5 部委令 2003 年第 2 号)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
织。
3. 经营范围符合 《 暂行办法 》 规定 , 且工商登记为 “ 创
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 “ 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等专业
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
4. 按照 《 暂行办法 》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 , 经备
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 , 投资运作符合 《 暂行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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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科技
部 、 财政部 、 国家税务总局 《 关于 修订 印发 〈 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管理办法 〉 的通知 》 ( 国科发火 〔 2016 〕 32 号 ) 和 《 关
于 修订 印发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 的通知 》( 国
科发火〔 2016 〕 195 号 )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同时,职工人数不超过 500 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