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惠政策指引汇编(33)
2022-10-27 来源:旧番剧
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 2 亿元。
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第九十七
条
3.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
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9 〕 87 号)
33.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
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享受主体】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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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内容】
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 ,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
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 2 年 ( 24
个月 ) 的 , 该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
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 70% 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投资企业
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 当年不足抵扣的 , 可以在以后纳税年
度结转抵扣。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
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 , 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
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
【享受条件】
1.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伙企业法 》 、 《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 ( 国家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39 号)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
规定》 (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外汇管
理局 令 200 3 年 第 2 号 )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有限
合伙企业。
2.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是指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
定,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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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
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 2 年( 24 个月),即 2015 年
10 月 1 日 起 ,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