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惠政策指引汇编(35)
2022-10-27 来源:旧番剧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 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
的发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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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
委等 10 部门令第 39 号 ) 规定或者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 》 ( 证监会令第 105 号 ) 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
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 3) 投资后 2 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
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 50% 。
2. 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 1) 在中国境内 ( 不包括港 、 澳 、 台地区 ) 注册成立 、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 2) 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 200 人,其中具有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 30% ;资产总额和年销
售收入均不超过 3000 万元。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上述 “ 从
业人数不超过 200 人 ” 调整为 “ 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 ” ,
“ 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 3000 万元 ” 调整为 “ 资
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 5000 万元 ” 。
( 3) 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 5 年( 60 个月)。
( 4) 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 2 年内未在境内外证
券交易所上市。
( 5) 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
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 20% 。
3. 股权投资 , 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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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 , 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
股权。
4.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生的投
资,投资满 2 年且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
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 ( 财税 〔 2019 〕 13 号 ) 第五
条规定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
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 财税 〔 2018 〕 55 号 ) 规定的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