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惠政策指引汇编(36)
2022-10-27 来源:旧番剧
他条件的 , 可以适用该项政策 。 2019 年 1 月 1 日前 2 年内发
生的投资,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投资满 2 年且符合财税
〔 2019 〕 13 号规定和财税〔 2018 〕 55 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
件的,也可以适用该项政策。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
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 〕 55 号)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
免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 〕 13 号)第五条
3.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
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 ( 2018 年第 43 号)
35. 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
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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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
【优惠内容】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
于符合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 ( 24 个月 ) 的 , 法人合
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 70% 抵扣法人合伙
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 ; 当年不足抵扣的 , 可以在以
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
【享受条件】
1. 有限合伙制 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
实行查账征收的合伙创投企业 , 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
企业的发起人 。
(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
委等 10 部门令第 39 号 ) 规定或者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 》 ( 证监会令第 105 号 ) 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
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
( 3)投资后 2 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
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 50% 。
2. 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50
( 1) 在中国境内 ( 不包括港 、 澳 、 台地区 ) 注册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