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惠政策指引汇编(38)
2022-10-27 来源:旧番剧
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18 年第 43 号)
36. 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
从合伙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
【享受主体】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
【优惠内容】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
于符合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 ( 24 个月 ) 的 , 个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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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 70% 抵扣个人合伙
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 ; 当年不足抵扣的 , 可以
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
【享受条件】
1. 有限合伙制 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
实行查账征收的合伙创投企业 , 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
企业的发起人 。
(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
委等 10 部门令第 39 号 ) 规定或者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 》 ( 证监会令第 105 号 ) 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
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
( 3)投资后 2 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
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 50% 。
2. 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 1) 在中国境内 ( 不包括港 、 澳 、 台地区 ) 注册成立 、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 2) 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 200 人,其中具有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 30% ;资产总额和年销
售收入均不超过 3000 万元。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上述 “ 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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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人数不超过 200 人 ” 调整为 “ 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 ” ,
“ 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 3000 万元 ” 调整为 “ 资
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 5000 万元 ” 。
(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 5 年( 60 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