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惠政策指引汇编(39)
2022-10-27 来源:旧番剧
(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 2 年内未在境内外证
券交易所上市 。
(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
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 20% 。
3. 股权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
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 , 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
量股权。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
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 〕 55 号)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
免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 〕 13 号)第五条
3.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
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 ( 2018 年第 43 号)
37.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54
【享受主体】
天使投资个人
【优惠内容】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符合条件
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 70% 抵扣转
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 当期不足抵
扣的 , 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
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符合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 ,
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 , 天使投资个人对其
投资额的 70% 尚未抵扣完的 , 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 36 个月内
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
纳税所得额。
【享受条件】
1. 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
其亲属 ( 包括配偶 、 父母 、 子女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 、 孙子
女 、 外孙子女 、 兄弟姐妹 , 下同 ) , 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
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
( 2)投资后 2 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
55
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 50% 。
2. 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