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惠政策指引汇编(41)

2022-10-27 来源:旧番剧
3.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
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18 年第 43 号)
38. 创业投资企业灵活选择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核算方式
【享受主体】
创业投资企业 ( 含创投基金 , 以下统称创投企业 ) 个人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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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 创投企业可
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
核算两种方式之一 , 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
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1.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 , 其个人合伙人
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 20%
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 , 其个人合伙人
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 , 按照 “ 经营所得 ” 项目 、 5%-35%
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 创投企业是指符合 《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 发
展改革委等 10 部门令第 39 号 ) 或者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
理暂行办法 》 ( 证监会令第 105 号 )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 ( 基
金 ) 的有关规定 , 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
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2. 单一投资基金核算 , 是指单一投资基金 ( 包括不以基
金名义设立的创投企业 )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创业投资
项目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下述方法分别
核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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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股权转让所得。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
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
用后的余额计算,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的确定方
法 , 参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 单一
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 , 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
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
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小于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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