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惠政策指引汇编(42)
2022-10-27 来源:旧番剧
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
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 3 月 31 日前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
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 2018 〕 55 号 ) 规定条件的 , 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
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 70% 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
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 ,
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 2)股息红利所得。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息红利所得,
以其来源于所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 、 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
收益类证券等收入的全额计算。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股息红利所得中分得的份
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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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除前述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之外,单一投资基
金发生的包括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在内的
其他支出,不得在核算时扣除。
上述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法仅适用于计算创投企业个
人合伙人的应纳税额。
3. 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 是指将创投企业以每一
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 、 费用以及损失后 , 计算应分
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所得。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
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 2018 〕 55 号 ) 规定条件的 , 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
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 70% 抵扣其可以从创投企业应分得
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 。 年度核算亏损的 , 准予按
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
按照 “ 经营所得 ” 项目计税的个人合伙人 , 没有综合所
得的 , 可依法减除基本减除费用 、 专项扣除 、 专项附加扣除
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扣除 。 从多处取得经营所得的 , 应汇
总计算个人所得税,只减除一次上述费用和扣除。
4.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