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惠政策指引汇编(43)

2022-10-27 来源:旧番剧
度所得整体核算后, 3 年内不能变更。
5.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 10 部门令
第 39 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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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令第 105 号)规定完成备案的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
进行核算方式备案 ; 未按规定备案的 , 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
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 2019 年 1 月 1 日前已经完成备案的创投
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 2019 年 3 月 1
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 。 创投企业选择一种
核算方式满 3 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 3 年的次年 1 月 31
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
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 〕 55 号)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
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9 〕
8 号)
39.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行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所得
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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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 , 对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内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 , 转让持有 3 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
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 50% 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
持股比例减半征收当年企业所得税 ;转让持有 5 年以上股权
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 50% 的,按照年
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当年企业所得税。
上述两种情形下 , 应分别适用以下公式计算当年企业所
得税免征额:
1. 转让持 有 3 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
额的比例超过 50% 的:
企业所得税免征额 =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 × 本年度企
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 2
2. 转让持 有 5 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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