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惠政策指引汇编(44)
2022-10-27 来源:旧番剧
额的比例超过 50% 的:
企业所得税免征额 =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 × 本年度企
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享受条件】
1. 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示范区内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符合 《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 (发展改革委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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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部门令第 39 号 )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证监会令 第 10 5 号 )要求 ,并按照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
2. 个人股东从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 , 按
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中关村国
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
点政策的通知》(财税〔 2020 〕 63 号)
( 五 ) 金融支持 税收优惠
40. 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增值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个人投资者 、 单位投资者 、 公募证券投资基金 ( 封闭式
证券投资基金 、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QFII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RQFII )
【优惠内容】
1. 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 ( 以下
称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2. 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差价收入 , 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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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3. 自试点开始之日起 , 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 ( 封闭式证
券投资基金 、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 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
转让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差价收入 , 三年 ( 36 个月 ) 内暂免
征收增值税。
4. 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QFII ) 、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RQFII )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
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享受条件】
1. 创新企业 CDR ,是指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