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惠政策指引汇编(46)
2022-10-27 来源:旧番剧
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
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19 年第 52 号)
第二条、第五条
42. 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个人投资者
【优惠内容】
1. 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 CD R
取得的差价所得 , 三年 ( 36 个月 , 下同 ) 内暂免征收个人所
得税。
2. 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 CD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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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 三年内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
税政策 , 具体参照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税 〔 2012 〕 85 号 )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税〔 2015 〕 101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由创新企业
在其境内的存托机构代扣代缴税款 , 并向存托机构所在地税
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 。 对于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
红利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 , 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双边税
收协定(安排)的相关规定予以抵免。
【享受条件】
1. 创新企业 CDR ,是指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
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
的通知 》 ( 国办发 〔 2018 〕 21 号 ) 规定的试点企业 , 以境外
股票为基础证券 , 由存托人签发并在中国境内发行 , 代表境
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2. 试点开始之日 , 是指首只创新企业 CDR 取得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发行批文之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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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19 年第 52 号)
第一条、第五条
43.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