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惠政策指引汇编(47)
2022-10-27 来源:旧番剧
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居民企业
【优惠内容】
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 续 5 个
纳税年度的期间内 , 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均匀计入相
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
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
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
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2.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
权 , 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 , 加上每年
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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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
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4. 企业在对外投资 5 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
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 , 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
性资产转让所得 , 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
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5. 企业在对外投资 5 年内注销的 , 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
政策 , 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 在
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 , 一次性计算缴纳企
业所得税。
6. 非货币性资产 , 是指现金 、 银行存款 、 应收账款 、 应
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
的资产。
7.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 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
的居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
8. 享受政策的居民企业实行查账征收。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
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4 〕 116 号)
2.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
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2015 年第 33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