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惠政策指引汇编(45)

2022-10-27 来源:旧番剧
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
的通知 》 ( 国办发 〔 2018 〕 21 号 ) 规定的试点企业 , 以境外
股票为基础证券 , 由存托人签发并在中国境内发行 , 代表境
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2. 试点开始之日 , 是指首只创新企业 CDR 取得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发行批文之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
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19 年第 52 号)
第三条、第五条
64
41. 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企业投资者 、 公募证券投资基金 ( 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 、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QFII ) 、 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RQFII )
【优惠内容】
1. 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 业 CD R 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
有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 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
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2. 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 ( 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 、 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 ) 转让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
新企业 CDR 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 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
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 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QFII ) 、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RQFII )转让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
有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 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
发行创新企 业 CD R 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
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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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条件】
创新企业 CDR ,是指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
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
通知 》 ( 国办发 〔 2018 〕 21 号 ) 规定的试点企业 , 以境外股
票为基础证券 , 由存托人签发并在中国境内发行 , 代表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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