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惠政策指引汇编(69)
2022-10-27 来源:旧番剧
以科学研究或教学为目的 , 可将免税进口的医疗检测 、 分析
仪器及其附件 、 配套设备用于其附属 、 所属医院的临床活动 ,
或用于开展临床实验所需依托的其分立前附属 、 所属医院的
临床活动 。 其中 , 大中型医疗检测 、 分析仪器 , 限每所医院
每 3 年每种 1 台。
【政策依据】
1.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 “ 十四五 ” 期间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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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关税〔 2021 〕 23 号 )
2. 《 财政部等十一部门关于 “ 十四五 ” 期间支持科技创
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 2021 〕 24 号 )
(四)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
64.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
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技术转让 、 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 、 技术
服务的纳税人 。
【优惠内容】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
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
不动产注释 》 中 “ 转让技术 ” 、 “ 研发服务 ” 范围内的业务
活动 。 技术咨询 , 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 、 技
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2.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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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转让方 (或者受托方 )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
定 , 为帮助受让方 (或者委托方 )掌握所转让 (或者委托开发 )
的技术 , 而提供的技术咨询 、 技术服务业务 , 且这部分技术
咨询 、 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
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 》 ( 财税 〔 2016 〕 36 号 ) 附件 3《 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六)项
65. 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