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田:司法视角下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解读与展望(7)

2022-10-28 来源:旧番剧
4.惩罚性赔偿在不正当竞争纠纷中的适用
惩罚性赔偿是保护市场交易、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的重要手段。2013年,我国修订的《商标法》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2019年,再次修订的《商标法》将惩罚性赔偿的倍数从最高3倍提升至最高5倍。2021年的《著作权法》《专利法》也规定了惩罚性赔偿。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完成了初步的全面构建。2021年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作出更加清晰、更具有可操作性的解释。在不正当竞争纠纷领域,根据《反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目前仅限于侵犯商业秘密,除商业秘密纠纷之外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尚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但司法实务中,仿冒混淆行为、部分适用《反法》二条规制的行为(如多次通过损害他人商业模式等)是否有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必要,亦有进一步讨论的空间。
结语
此次新《反法司法解释》的出台是近年来不正当竞争纠纷司法经验、裁判智慧的凝练和升华,贯彻了新修订反法的立法精神,有效回应了反法修改后市场竞争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相信其施行有利于充分发挥反法对于市场主体从事市场竞争行为的指引和导向作用,同时也预留了发展空间,值得业界进一步的讨论和期待。
注释:
1.参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1896号民事判决书、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7)沪73民终54号民事判决书。
2.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初字第1236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三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
3.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
4.王瑞贺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
5.《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6.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302号民事裁定书。
7.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2802号民事裁定书。
8.参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7民初15944号民事判决书。
9.毛天鹏:虚假宣传行为的非指向性特征,载于https://www.sohu.com/a/217725982_221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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