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人权灰姑娘的面纱:科学权之科学福利权(2)

2023-06-03 来源:旧番剧
根据以上国际人权文件,科学权被列举为三种组成部分:(1)参与科学的权利;(2)从科学进步及其应用中受益的权利;(3)从个人的贡献或发明中获益的权利。其中,参与科学的权利主要为科研自由,这部分国内已有部分探究,第三部分从个人的贡献或发明中获益的权利,主要是知识产权问题,知识产权方面的研究之多,自不待言。但是,对于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利益的权利(the right to enjoy the benefits of scientific progress and its applications),也可简称为科学福利权(the right to benefit from science)或者科学惠益权[1],整体上这就是一项被遗忘的权利,并非所谓的新兴(型)权利,打个比方说,如果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处于国际人权法的被遗忘地带,那么享受科学技术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利益的权利问题就处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消失点。
相对于人权灰姑娘科学权而言,科学福利权就是“沉睡的人权灰姑娘”。
历史上,高尔基曾高度评价了科学的共享价值,认为“科学家的成果是全人类的财产,而科学是最无私的领域”,然而,随着全球化和科学技术进步,却加大了那些能享受到科学技术进步带来的好处的人和无法享受到这些好处的人之间的差距,因此,科学福利权的重要性日益彰显。2018年11月10日的世界和平与发展科学日主题是“科学·人权”,以庆祝《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70周年,以及《关于科学和科学研究人员建议书》。《科学》杂志也两次发表科学权(the human right to science)[2]的政策评论。对科学福利权的初步引介,对于填补学界理论空白,改善科学福利获取,建构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利益关系结构,颇有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 科学福利权:缘起、认可和规范内涵
(一) 科学福利权的缘起
科学福利权,即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利益的权利,写入《世界人权宣言》(UDHR)第27条的缘起有如下因素:首先是《美洲人的权利和义务宣言》[3](1948年)的先例榜样。科学福利权最明确的提案是来源于智利代表团提交的《美洲人的权利和义务宣言》(简称《美洲人权宣言)文本与相应草案,这份提案中包含“科学福利权”和关于此权利的详细说明。《美洲人的权利和义务宣言》早于《世界人权宣言》6个月完成,其第13条规定了享受文化福利权,“人人有权参加社会文化活动,享受艺术和分享知识进步特别是科学发现所产生的福利。同样,人人对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美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其次是对二战中法西斯滥用科学产生的科学破坏力的反思:科学进步必须造福人类。科学作为一种工具,可以服务于任何其遵循的意识形态,二战中,新的科学技术,如潜艇、化学武器、细菌武器等,大量地投入到战争中,服务于法西斯力量,成为战争和屠杀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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